(2015)尉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场与黄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场,黄德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场,住所地:尉犁县哈拉洪村。法定代表人黄小勇,系该厂厂长。被告黄德武,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厂诉被告黄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旭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