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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并将被告人杨某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海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