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宋英丽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宋英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11号原告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其生,系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英丽,女,满族。委托代理人宋立军,系桓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高健,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宋英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