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庆河与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河,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363-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河,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村。被执行人付志刚(付志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志刚(付志新)在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二组有房屋及院落一处(房权证号蒙D-宝-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付志刚(付志新)在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二组的房屋及院落一处(房权证号蒙D-宝-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