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毜资与汤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毜资,汤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955-2号申请执行人方毜资,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汤春林,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57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春林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955-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88.56元,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88.56元。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方毜资到本院足额领取执行款并书面申请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汤春林银行存款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57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