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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邱泽彩与杨建军、闫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泽彩,杨建军,闫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邱泽彩,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闫永新,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邱泽彩与被执行人杨建军、闫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