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永星与徐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星,许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14号原告陈永星,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许耿,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星与被告许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星经本院依法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志忠代理审判员 陈雨坤人民陪审员 傅瑞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