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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秀芹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芹,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64号原告于秀芹,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晓光,局长。原告于秀芹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5)238号行政复议决定及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回复,于2015年11月2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芹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