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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洪亮与杨晓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亮,杨晓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4210号原告马洪亮,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被告杨晓灵,男,1983年12月16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亮诉被告杨晓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畅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