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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宁某甲、宁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3号原告: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景宣,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甲,男。被告:宁某乙,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