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70号原告万某,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尹均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谢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受理了原告万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万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