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诺德佳诚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诺德佳诚压缩机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45号原告常州诺德佳诚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军,公司经理。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诺德佳诚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诺德佳诚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