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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邵俊峰与李秀菊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峰,李秀菊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邵俊峰,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颜利红,北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菊,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丛伟,北票市马友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俊峰与被告李秀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俊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邵俊峰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