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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玉宏与张林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宏,张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宏。被执行人张林祥,居民身证号码321084195802110013。申请执行人王玉宏与被执行人张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张林祥欠申请执行人王玉宏人民币10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月9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10万元,2015年10月4日至2016年1月9日归还利息4500元,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前给付1500元,2015年12月4日前给付1500元,2016年1月4日前给付1500元,2016年4月9日前给付22500元(从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的利息,按约定月息1.5%计算)。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宏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玉宏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