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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辉与被告李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辉,李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陈雪辉,男,汉族。被告:李屹峰,男,汉族。原告陈雪辉与被告李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屹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4日和同年9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六万元整,同时承诺在2015年10月1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借款。2014年10月份到期后,被告确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陈雪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借条2份,被告李屹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原告所举证据为原件且能相互印证,本庭予以确认。被告李屹峰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李屹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写明2014年9月13日归还;2014年9月1日,被告李屹峰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写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屹峰欠原告陈雪辉借款本金60000元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屹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陈雪辉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屹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旻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