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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某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1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常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