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敏、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敏(绰号“小四川”),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1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1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敏、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敏、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敏、李某某与杨某某(在逃)、“方二娃”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红色歌诗图轿车从眉山市仁寿县出发,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华蓥市红星西路凤凰岛会所楼下,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川X971**奥迪A6L轿车,被告人刘敏与杨某某、“方二娃”遂下车,使用开锁工具将奥迪轿车的车门、尾箱打开,盗走奥迪轿车尾箱内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五粮液白酒一瓶、飞天茅台白酒一瓶、棕色花格子路易威登男士手包一个、人民币2000余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嗣后,四人将人民币均分,将二瓶白酒喝了;“方二娃”分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某分得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李某某分得路易威登手包一个。路易威登手包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龙某某。被害人龙某某提供的发票证实:苹果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2488元、宏基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600元、五粮液白酒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80元、飞天茅台白酒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路易威登手包购买价格为6650港币。此外,被告人刘敏、李某某沿途盗窃了6块机动车牌照供自己使用。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盗窃金额偏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敏、李某某与杨某某(在逃)、“方二娃”(真实姓名不详)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红色歌诗图轿车从眉山市仁寿县出发,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华蓥市红星西路凤凰岛会所楼下,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川X971**奥迪A6L轿车,被告人刘敏与杨某某、“方二娃”遂下车,使用开锁工具将奥迪轿车的车门、尾箱打开,盗走奥迪轿车尾箱内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五粮液白酒一瓶、飞天茅台白酒一瓶、棕色花格子路易威登男士手包一个、人民币2000余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嗣后,四人将人民币均分,将二瓶白酒喝了;“方二娃”分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某分得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李某某分得路易威登手包一个。路易威登手包现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6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28元、路易威登手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90元。一瓶五粮液白酒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80元,一瓶飞天茅台白酒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同时查明,2016年1月19日,二被告人的亲属分别向被害人龙某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害人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敏、李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立案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华蓥市红星西路凤凰岛会所楼下。3.辨认笔录,证实刘敏、李某某辨认出杨某某及作案现场,刘敏辨认出李某某,李某某辨认出刘敏,蔣某某辨认出杨某某。4.(1)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6日22时40分至次日凌晨3时许,龙某某将自己车牌号为川X971**的奥迪A6L轿车停放在华蓥市红星西路凤凰岛会所楼下。2015年1月17日上午,龙某某发现轿车尾箱内的一台苹果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灰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瓶飞天茅台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一个棕色花格子路易威登男士手包等物品被盗。手包内有驾驶证、七八张银行卡、3000元左右人民币。宏基笔记本电脑是同事的。(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6日下午,陈某某将自己的灰白色宏基笔记本电脑拿给单位同事龙某某,让他帮忙装系统。龙某某将电脑放在他的奥迪车上。第二天龙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说宏基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宏基笔记本电脑是陈某某于2014年9月在成都购买的。5.证人证言(1)证人蔣某某的证言,证实蔣某某在仁寿县建设路大富豪商场附近的迪信通手机专卖店上班,日常工作是负责手机的售后维修。2015年1月左右的一天,杨某某到蔣某某上班的手机专卖店,让蔣某某帮忙售卖一台灰色笔记本电脑。过了10余天,笔记本电脑未售出,杨某某就将笔记本电脑拿走了。(2)证人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翟某甲将女儿翟某乙车牌号为川A695**的红色歌诗图轿车停放在成都市妹妹翟某丙住的小区公路外。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不见了,遂报警。歌诗图轿车是翟某甲2013年11月在陕西省临汾市购买给女儿翟某乙的。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敏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刘敏、杨某某、“方二娃”乘坐李某某驾驶的红色本田歌诗图轿车于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华蓥市,进城不久就看见一辆银白色的奥迪车停在一个茶楼下,于是四人商量盗窃车内物品。李某某将车开到奥迪车旁等候。刘敏、杨某某、“方二娃”三人下车。刘敏用一个铁片打开奥迪车的车门、尾箱后,就与杨某某、“方二娃”一起,盗走了奥迪车尾箱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不知道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一瓶茅台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一个棕色路易威登手包。盗窃得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手包内有二三千元人民币、银行卡、证件等物品。红色歌诗图轿车是李某某的。(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驾驶红色歌诗图轿车搭乘刘敏、杨某某、“方二娃”于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华蓥市。四人在一个三岔路口附近看见一辆老款奥迪A6轿车,商量盗窃车内物品。李某某将车开到奥迪车旁等候,刘敏、杨某某、“方二娃”三人下车具体实施盗窃。刘敏用一个长约20厘米的铁片打开奥迪车的车门,并与杨某某、“方二娃”一起,盗走了奥迪车尾箱内的一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不知道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一瓶茅台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一个长方形的棕色路易威登手包。手包内有2000元左右的现金、票据、证件等物品。盗窃得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红色歌诗图轿车是李某某购买的赃车。7.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鉴(2015)4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路易威登男士手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9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28元、苹果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60元。8.书证(1)发票三张,证实二台被盗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及价格,被盗五粮液白酒一瓶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80元,飞天茅台白酒一瓶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等情况。(2)广安万宝瑞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广安万宝瑞典当有限公司股东邹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晚将公司所有的MACBOOKAIR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放于川X971**车中。(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华蓥市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扣押棕色格子花纹路易威登男士手包一个、红色歌诗图汽车一辆。(4)领条,证实被盗路易威登男士手包已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5)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发票及发还清单,证实翟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在山西购买歌诗图轿车,该车已于2015年5月7日发还给车辆所有人翟某乙。(6)被害人龙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的亲属分别支付给被害人龙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龙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刘敏、李某某。(7)到案经过,证实刘敏、李某某系传唤到案。(8)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刘敏、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9)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浙江省嘉善县看守所善看释字(2012)第016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敏于2012年6月9日刑满释放。(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刘敏、李某某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等基本信息。9.作案工具:黑色铁片一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敏、李某某盗窃川X971**奥迪轿车车内物品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敏、李某某盗窃6块机动车牌照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敏、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敏、李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敏、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的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敏、李某某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三、作案工具黑色铁片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林玲人民审判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