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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艺专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艺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进元。被执行人杨艺专。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艺专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3)成高证经字第8587号、85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成高证经字第851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艺专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722217.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艺专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艺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艺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751839.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