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钟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