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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钟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