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44号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源汽车)与被告何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广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敏系原告信利源汽车职工。信利源汽车未为何敏投缴社会保险。2015年6月8日,何敏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信利源汽车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71元;2、带薪年休假工资39400元。2015年6月30日,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574号裁决书,裁决信利源汽车支付何敏经济补偿金7750元。信利源汽车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付给被告何敏经济补偿金775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原、被告之间在本案中再无任何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