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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纪福申请执行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福,王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纪福。被执行人王文彬。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义务人王文彬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权利人刘纪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彬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