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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特字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桃宣告陈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桃,陈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特字7号申请人:陈桃,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钟磊,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燕,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诉讼代理人:李治容(系被申请人陈燕的母亲),女,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陈桃要求宣告陈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桃称:申请人陈桃与被申请人陈燕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陈燕于2015年5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2015年12月16日,陈燕的行为能力被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陈桃请求宣告被申请陈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治容为陈燕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燕的诉讼代理人李治容称申请人陈桃所述属实,同意被指定为被申请人陈燕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陈燕与申请人陈桃系姐妹关系,陈燕的父亲系陈汝寿、丈夫系周光清。201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陈燕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在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2015年12月16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燕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燕精神障碍,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主观愿望和要求,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治容为陈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诗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