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中段市。辩护人张晓霞,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19时许,在本区新桥镇茜浦路600弄晨星四季苑XXX号XXX室,被告人黄某某和其妻赵乙与赵乙的弟弟即被害人赵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告人黄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赵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因外伤致左顶部、右额部、左腕部及左手背侧皮肤��创,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乙、杨某某、张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病历,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3万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