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祥顺与黄腊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顺,黄腊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钟友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王祥顺。被告黄腊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普通合伙),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岭村。负责人黄腊华,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钟友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顺诉被告黄腊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普通合伙)、钟友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黄腊华、钟友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02242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告黄腊华、钟友环价值7102242元的财产,并提供王鑫(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添地公寓*栋*层***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江字第××)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王鑫亦书面承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祥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腊华、被告钟友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02242元或查封相应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王鑫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添地公寓*栋*层***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江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海桥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