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王某某,其余略。被告韩某某,其余略。未到庭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韩某某于2013年1月自愿认识,同年2月双方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与我共同在安龙县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没有创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由于被告婚后半年即染上赌博恶习,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在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称原件已遗失),拟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3、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因嗜赌成性,为躲避赌债至今联系不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3年1月自愿认识,同年2月双方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安龙县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没有创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由于被告婚后染上赌博恶习,并外出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婚后又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导致本来感情基础差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双全审 判 员 周明权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