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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爱华、张惠等与付秋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华,张惠,张璇,付秋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朱爱华,女,汉族,1955年11月21日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原告张惠,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原告张璇,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莉莎,武安市法正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秋锁,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生,现住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翼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翼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华、张惠、张璇与被告付秋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华、张惠、张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朱爱华、张惠、张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爱华、张惠、张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朱爱华、张惠、张璇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强代理陪审员  邱 静人民陪审员  王振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