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树诉被告陈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树,陈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53号原告张玉树,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殿杰,女,满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玉生,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陈永志,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玉树诉被告陈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永志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张玉树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陈永志于2016年4月30日向原告张玉树偿还货款人民币350000元;三、被告陈永志于2016年7月31日向原告张玉树偿还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四、被告陈永志于2016年12月31日向原告张玉树偿还货款人民币224497.6元;五、如第一期、第三期、第四期没按时偿还,被告陈永志给付原告张玉树剩余货款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7日起以人民币924497.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六、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23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6年2月5日直接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