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孔金、陈玉兰与陈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孔金,陈玉兰,陈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孔金。申请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陈玉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