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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孔金、陈玉兰与陈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孔金,陈玉兰,陈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孔金。申请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陈玉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