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号罪犯刘伟,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刘伟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内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伟上诉。2012年7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川刑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1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