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与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东,厂长。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金川路25号。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与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