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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志诉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志,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耀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刘德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三合村。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吴耀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德志诉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耀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志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德志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肖 丽 娜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广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