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海与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蒋厚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男。被执行人蒋厚贞,女。朱海与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蒋厚贞应偿还原告朱海借款1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陈胜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厚贞及担保人陈胜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蒋厚贞的银行存款34200元,划拨了担保人陈胜的银行存款71000元,协调给付30000元,余款达成还款计划。查封被执行入蒋厚贞房产一处,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另查明蒋厚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135200元,尚未执行到位448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