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无锡吉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吉美不锈钢有限公司,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57-1号原告无锡吉美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7464-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厂房C5-210。法定代表人吴绳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纳新、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11150-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吉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公司)诉被告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美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吉美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洪峰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人民陪审员 金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