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梁圣志、王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梁圣志,王爱兰,梁圣诗,王单,王华利,宋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柘城县(金沙花园楼上)。法定代表人王洪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梁圣志,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兰,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圣诗,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单,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利,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桂英,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诉被告梁圣志、王爱兰、梁圣诗、王单、王华利、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刘遗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