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2行初10号原告王丽霞,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丽霞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原告王丽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审 判 长 丁 旭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