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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张海、易建忠、甘肃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红,张海,易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755号原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牛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荣荣。委托代理人徐向功,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红。被告张海。被告易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红、张海、易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34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