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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某公司诉大同县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公司,大同县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被告大同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公司诉被告大同县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石义莲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