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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403号原告:马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某,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张会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