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冯玉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84号罪犯冯玉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武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被告人冯玉光销赃后所得赃款700.00元;追退被告人冯玉光犯罪所获赃款、赃物发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2月21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玉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标准考核分120分,月均4.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玉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玉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