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传红与王福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红,王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63-1号申请执行人:朱传红被执行人:王福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传红与被执行人王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福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传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福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