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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郎金龙、赵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郎金龙,赵群,姚见良,何美仙,杜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12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3-5至263-8号。代表人:江勤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杨钰,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金龙,男,1974年12月9号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村*组界碑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4********。被告:赵群。被告:姚见良。被告:何美仙。被告:杜林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为与被告郎金龙、赵群、姚见良、何美仙、杜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钰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与五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郎金龙、赵群归还借款本金199783.51元。二、被告郎金龙、赵群支付逾期利息、复息及罚息共计17128.02元(暂计至2015年8月4日止,以后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郎金龙、赵群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1670元)由被告郎金龙、赵群承担。五、被告姚见良、何美仙、杜林忠对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借款金额: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日;借款利率:月利率12.33‰;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郎金龙、赵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199783.51元。二、被告郎金龙、赵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17128.02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4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三、被告郎金龙、赵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姚见良、何美仙、杜林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郎金龙、赵群负担,被告姚见良、何美仙、杜林忠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