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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战宗与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宗,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9号申请人张战宗,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爱民,男,汉族。申请人张战宗与被申请人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民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战宗已向本院提供赵香琴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战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民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香琴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