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小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小额字第173号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程宏伟,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