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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甲,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驾驶员,住怀远县。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驾驶“皖C×××××”号货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荆涂大桥西接线靠山路段,由北侧路外自北向南往荆涂大桥西接线上倒车时,与沿荆涂大桥西接线自东向西贾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驾驶“皖C×××××”号货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荆涂大桥西接线靠山路段,由北侧路外自北向南往荆涂大桥西接线上倒车时,与沿荆涂大桥西接线自东向西贾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418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薛某乙、屠某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薛某甲具有适用缓刑条件,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薛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