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心君与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君,周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666号原告朱心君,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枫,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心君诉被告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心君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