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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心君与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君,周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666号原告朱心君,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枫,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心君诉被告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心君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