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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林微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林微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9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9层C座09C-143号。法定代表人赵承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微微,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凯伯,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微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林微微之委托代理人刘凯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专递机构按照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投递未能送达,致使邮件退回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信聚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