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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飞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3号罪犯王飞,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内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上诉。2013年11月19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内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