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龙强与许锡清,XX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强,许锡清,XX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龙强,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原廉江市龙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业主。被告许锡清,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XX娟,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告张锡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强诉被告许锡清、XX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强以已经和被告以15000元自行和解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龙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