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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甸礼与梁玉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甸礼,梁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姜甸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梁玉存,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胶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400元,原执行案号(2004)胶执字第153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甸礼于2015年8月20日到庭表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3)胶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