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甸礼与梁玉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甸礼,梁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姜甸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梁玉存,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胶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400元,原执行案号(2004)胶执字第153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甸礼于2015年8月20日到庭表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3)胶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