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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332-1号原告:段某某,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因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告周某的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于被告周某名下的川FXXX**号长城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XXXXXXXXXX号房屋归原告段某某所有的部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以被告周某名义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对登记于被告周某名下的川FXXX**号长城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周某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